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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商业养老险成为养老体系真正支柱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以房养老”业务等进行了具体部署。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如何健全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事实上,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共同承担的三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即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团体养老险等,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险。在这一养老保障框架下,确保到2022年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已并非难题。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更多的人群对养老保障有了更高的期望。在新时代如何实现更有质量、更有保障的养老已经破题。

统计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9.41亿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断扩面意味着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正在健全。在看到成就的同时,其中的挑战也不可忽视。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充裕,运行平稳,滚存结余不断增加,但是结构性矛盾以及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也很突出。而且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养老保险的抚养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显示,2019年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4.26万亿元,此后持续增长,到2027年达到峰值6.99万亿元,然后就开始迅速下降。

这也意味着,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中,第一支柱依然“独大”,而第二、三支柱在三支柱中的占比仍然较小,且发展相对缓慢。专家估计,我国第一支柱在三大支柱中的收入比重在65%左右。而要持续不断地补充养老金,形成更为合理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加快第二、第三支柱发展,改变三大支柱之间的失衡状态。

从第二支柱来看,统计显示,2018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企业个数87368个,参加职工2388.17万人,积累基金14770.38亿元。虽然企业年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整体上覆盖范围依然偏低,而且目前建立企业年金的多为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而对于众多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言,由于职业的流动性大以及资金实力较弱,目前还难以加入企业年金的行列。

实际上,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即商业养老保险,使其成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撑,已经成为业界共识。总体而言,我国商业养老险虽然近些年有了较快发展,但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占比和参与度仍然较低。而且,虽然我国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正逐步健全,各种养老社区、机构以及模式也在不断涌现,但是就养老的质量来看,目前的高端养老还无法实现普惠,而更多的中老年人希望在基本养老保障的基础上,能够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商业养老保险就成为个人规划老年生活保障的重要选择。

从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来看,消费者用于养老的支出或者储蓄、保险等比例也在上升。更多的中等收入群体和职业白领正在规划商业养老。可以说,随着多样化、多层次养老需求的出现,商业养老险的市场潜力和活力应当得到激发。

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需要从几个方面着力,首先是培育和增强居民商业养老的意识,逐步改变消费者养老完全是政府行为,或者完全依靠政府兜底和社会救助的思想观念,提早进行科学合理的养老规划。需要提高民众的养老金融素养,同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坚决打击以“养老金融”为幌子的各种诈骗行为,提升消费者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和风险防范意识。

其次,在产品供给侧推进创新,目前除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传统型、分红型养老险外,个人税延养老险已于2018年5月开始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在很多试点地区也反响良好。应当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更多品种、差异化的人身类商业养老保险品种。

再次,需要大力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给予更多的政策配套支持。保险公司经营,商业盈利与定价、理赔本身就是难题,若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化优势,特别是要提升覆盖面,就必须通过财政保费支持或其他方式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应产品和降低保费,如此才能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增品扩面奠定政策基础和营造市场环境。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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